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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B 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C 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等相關事宜
D 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A 幼童專用車
B 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C 父母或監護人之私家車
D 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A 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7小時以內
B 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12小時
C 夜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於午後10時至翌晨10時之間,且夜間住宿於托育人員服務登記處所
D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為6至12小時

A 托育人員可以將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他人
B 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審查
D 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托育人員不得申請補發或換發

A 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B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幼兒保育、護理及家政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C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D 到宅托育人員需檢附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A 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B 托嬰中心須包含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C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D 托嬰中心得以拒絕收托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者

A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但不需要給予家庭經濟條件補助
B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C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D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及文教設施等,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