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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有關L/C押匯單據之提示期限,若L/C未做規定,依UCP600第14條c項規定應於下列何時提示?「下列何者」為之
A 裝運日後3日內
B 裝運日後7日內
C 裝運日後15日內
D 裝運日後不遲於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