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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112年1月10日上午在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下正式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A公司沒有申請許可去購買預售辦公室,銷售小姐說辦公室只剩下四樓,其它都賣光了,A公司只好買下四樓的辦公室,後來A公司發現,尚有其它辦公室還沒有賣出去,A公司申請解約並檢舉,請問此次購買與銷售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私法人購買辦公室需先申請
B 銷售小姐違反了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
C 預售屋不能解約
D 銷售過程沒有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無法檢舉

私法人購買住宅才需要申請,購買辦公室不需要申請

預售屋是限制換約並沒有限制不能解約,解約後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