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火災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B 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保險人得免除理賠責任,但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C 火災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先行請求交付全部賠償金額
D 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負擔之
A 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臺幣 150 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150 萬元
B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業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上限為新臺幣 20 萬元
C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依保險金額理賠,無自負額之扣減
D 保險標的物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之損失,仍得視為全損請求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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