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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
B 初訓合格後,每2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C 講習訓練時數,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D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A 拒絕依第26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B 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C 不屬於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D 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A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
B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60分,翻譯每篇20分,作者或譯者有2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C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2年應接受講習1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120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D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5年

A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B 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10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2人
C 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5年
D 指接受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管理權人之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A 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5公尺以上
B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C 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D 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25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A 儲槽容量未達10,000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180分鐘之水量
B 儲槽容量達10,000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240分鐘之水量
C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D 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A 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10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100公升以上
B 防火水幕之防護其防護高度超過10公尺者,高度每增加1公尺,放水量每分鐘應增加10公升
C 防火水幕配管之設置可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配管併用
D 配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1.5倍以上之水壓,須持續2小時無漏水現象

A 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煙罩及排油煙管,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B 防護範圍內之噴頭,不應一齊放射
C 儲存鋼瓶及加壓氣體鋼瓶設置於攝氏40度以下之位置
D 排油煙管內風速超過每秒5公尺,應在警戒長度外側設置放出藥劑之啟動裝置及連動閉鎖閘門

A 包括從業員工數
B 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3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C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5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D 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