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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B 員工在2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C 員工在3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D 員工在4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A 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B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C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D 起火層為十層以上時,全樓各層應同時鳴動

A 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
B 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C 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
D 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

A 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內另一場所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得採用共同申報或個別申報等方式
B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如經消防機關審查及勘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者,不須辦理當次檢修申報
C 消防專技人員於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不得辦理檢修申報
D 合法審勘通過場所,檢修報告書內檢附之場所平面圖則無需標註面積尺寸

A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B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C 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D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A 全閉揚程應為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150%以下
B 幫浦本體必須能耐最高水壓之1.5倍以上,且加壓3分鐘後,各部位仍無洩漏現象才算合格
C 幫浦所消耗之動力,在額定出水量,其軸動力應超過馬達之額定輸出馬力
D 幫浦之出水量在額定出水量之 150%時,其全揚程應達到額定出水量;性能曲線上全揚程之85%以上

A 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上端或平屋頂上端面之高度
B 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C 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最高高度,視為樓層高度
D 分間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A 與古蹟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
B 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應在50公尺以上
C 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
D 與電壓超過35,000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