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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 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12 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B 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C 6 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D 5 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 2 款(第 12 目除外)至第 4 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A 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 1.5 公尺以下
B 標示面之大小,長邊應在 30 公分以上,短邊應在 10 公分以上
C 應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D 應正常且牢固地安裝

A 裝設於天花板、樓板或牆壁
B 距樓地板面 1.2 公尺範圍內之空間,應在探測器標稱監視距離範圍內
C 探測器不得設在有障礙物妨礙探測火災發生處
D 探測器設在日光照射之處

A 設有音量調整器時,應為三線式配線
B 導線間及導線對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特者,在 0.1 MΩ 以上
C 任一層之揚聲器或配線有短路或斷線時,不得影響其他樓層之廣播
D 不得與其他電線共用管槽。但電線管槽內之電線用於 60 伏特以下之弱電回路者,不在此限

A 設在使用場所之地板
B 設在使用場所之牆
C 設在使用場所之柱
D 設在使用場所之樑

A 應設置在明顯易見,且操作容易之場所。如設於有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之虞的場所,應使用具防爆構造者
B 應設置在各樓層,從各樓層任一點之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應在 60 公尺以下
C 如設於有受雨水、腐蝕性氣體等影響之虞的場所,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D 應設在距離樓地板面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範圍內,且無妨礙操作之障礙物

A 一回路之檢知器數量 6~10 個,撰取檢查數量 2 個
B 一回路之檢知器數量 16~20 個,撰取檢查數量 4 個
C 一回路之檢知器數量 26~30 個,撰取檢查數量 6 個
D 一回路之檢知器數量 30 個以上,撰取檢查數量 15%

A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0 度角,在 15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B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在 15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C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在 10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D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0 度角,在 10 公尺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