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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照度於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應達 10 勒克斯(lux)以上
B 緊急電源應無不亮燈或閃爍之情形
C 緊急電源容量應能持續 30 分鐘以上
D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6,000 平方公尺以下,檢查緊急電源容量能否持續 30 分鐘之檢查數量為20個以上

A 保護箱箱面標示有「消防隊專用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字樣
B 保護箱箱內明顯易見之位置,應標示有最大容許輸入、可使用之頻率域帶及注意事項
C 標示應無污損、模糊不清之部分
D 面板應無剝落之現象

A 保護箱周圍狀況應無檢查上及使用上之障礙物
B 保護箱外形應無變形、損傷、顯著腐蝕
C 表示燈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燈泡故障等,且無正常亮燈
D 開關器應無變形、損傷等,且開關位置應正常

A 吸煙口及排煙閘門打開後,能連動自動排煙機啟動
B 醫院等場所,一定要使用緊急電源進行檢查
C 排煙機在運轉中應無異常聲音及振動,風道應無異常振動
D 排煙機回轉葉片的回轉方向應正常

A 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應在 150 公分以下
B 避難橋開口部之大小為高 200 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
C 開口部太高可能形成避難上之障礙時,應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之踏台
D 救助袋開口部之大小為高 60 公分以上,寬 60 公分以上

A 感知線應設置在裝置面下方 0.6 公尺以內之位置
B 應設置在周圍溫度低於標稱動作攝氏溫度 20 度以上之場所
C 感知線之安裝在直線部分以每 0.5 公尺(如有下垂之虞時,則為 0.35 公尺)以內之間隔固定;在彎曲部分以每 0.1 公尺以內之間隔固定
D 感知線之彎曲半徑應在 0.05 公尺以上

A 11 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B 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目之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C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D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A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B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C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D 有效採光面積超過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者

A 光源應能正常亮燈,且無熄燈或閃爍之現象
B 常用電源應為專用回路,且電源容量應適當正常
C 緊急電源應為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 20 分鐘以上
D 表示面應無變形、損傷、脫落或顯著污損之情形,且於正常之裝置狀態

A 應設在經常有人之場所
B 確認周圍有無檢查上或使用上之障礙
C 受信機前應確保 1.5 公尺以上之空間
D 受信機應設在其門開關沒有障礙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