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美語補習班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
B 供百貨商場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
C 供食品加工廠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
D 供婚宴餐廳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400 平方公尺
A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容器儲存場所管理等各項資料,資料應至少保存 1 年
B 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C 容器檢驗機構違反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D 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
A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達 2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B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C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全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D 某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辦理年會及 1 小時消防技術研討會,不得認列消防設備師訓練積分
A 目的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等各項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
B 非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亦得為訓練對象
C 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
D 訓練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發給訓練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 3 年
A 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B 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 600 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C 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D 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B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C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D 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A 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 10 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每分鐘 100 公升以上
B 防火水幕之配管規定,開關閥及選擇閥應設於儲槽發生火災時得以接近之位置
C 防火水幕之連結送水裝置規定,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 6 分鐘內應能形成水幕
D 儲槽容量達 1 萬公秉以上者,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20分鐘之水量
A 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 2 公尺
B 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厚度應 150 mm 以上
C 鋼筋混凝土製防爆牆高度應 1500 mm 以上
D 鋼板製防爆牆應使用 50 mm×50 mm 以上之等邊角鋼補強
A 幫浦室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B 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置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4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C 幫浦室以外之場所設置幫浦設備時,應於幫浦設備周圍地面上設置高於地面 30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D 幫浦室以外之場所設置幫浦設備時,幫浦處理不溶於水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並防止該物品直接流入排水溝
A 甲類場所第二目應於每年 3 月底及 9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B 甲類場所第六目應於每年 5 月底及 11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C 乙類場所第一目應於每年 3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D 乙類場所第五目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進行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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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oads lead to Rome. (條條大路通羅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