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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 3 公尺以上
B 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C 周圍 2 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 10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D 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逃生避難圖,註明場所之位置、逃生動線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

A 公共危險物品共分為六類,其中第四類是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是自反應物質及氧化性液體
B 六大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加油站之安全距離應大於 30 公尺
C 六大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D 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 1.5 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 20 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

A 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同一地區設有 2 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
B 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 15 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三分之一;其為 15 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二分之一。但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300 度以上者,不在此限
C 儲槽容量超過 1000 公秉者,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且分隔堤高度應在 30 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 20 公分
D 室外儲槽容量在 1000 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並應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

A 地下儲槽場所:在地下層設置容量超過 500 公升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B 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五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C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之場所
D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128 公斤以上之場所

A 硫磺為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
B 鈉為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C 三氯矽甲烷為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D 過氧化氫為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A 各層任一點至第一種室內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 25 公尺以下;室外消防栓口徑在 63 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 40 公尺以下
B 任一樓層內,第一種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1.7 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 200 公升以上;室外消防栓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2.5 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 350 公升以上
C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2 支時,以 2 支計算之。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 2 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 40 分鐘之水量以上
D 第一種室內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 0.5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 1.5 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 0.6 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 0.3 公尺

A 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 21 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6 公斤以上或 0.6 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 600公升以上
B 屋頂水箱有 0.5 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 2 立方公尺以上
C 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 180 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
D 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放水壓力

A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B 探測器裝設位置,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 1.5 公尺以上
C 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 60 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 30 秒以下
D 壁掛型受信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座式操作者,為 0.6 公尺)以上 1 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