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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 2 勒克司(lx)以上
B 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 0.2 勒克司(lx)以上
C 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 1 公尺以下
D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於 1500 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之主要避難路徑,蓄電池容量應在 80 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A 使用正常電源供電狀態,藉由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或自動啟動裝置之動作,確認系統之性能是否正常
B 設置泡沫頭者,每次選擇全部放射區域數之 10%以上之放射區域,進行逐區放水試驗,測其放射分布及放射壓力
C 於距加壓送水裝置最遠之放射區域進行泡沫放射,再依發泡倍率及 20%還原時間測定方法,測其發泡倍率及 20%還原時間
D 在測定發泡倍率時,使用其所採取之泡水溶液,利用糖度計法或比色計法,測其混合比率

A 手動啟動裝置標示係紅底白字,長 300 mm 以上
B 放射表示燈規格,點燈時紅底白字,長 280 mm 以上
C 移動放射方式標示係紅底白字,長 100 mm 以上
D 音響警報裝置標示係紅底白字,每字大小為 25 mm×25 mm 以上

A 防火門周邊 10 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B 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 100 公分以上,高度應在 200 公分以上
C 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用鑰匙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D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A 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一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B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C 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包括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均稱居室
D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二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A 樓地板面積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有效採光面積為 4 平方公尺
B 居室可直接開向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為 1 公尺,寬度為 50 公分
C 居室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為圓型,其直徑為 1 公尺
D 樓地板面積 6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為 2 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