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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撒水頭迴水板下方 30 公分內及水平方向 45 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B 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距在 30 公分以下
C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 110 公分時,該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D 側壁型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 30 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A 緩降機:以器具中心半徑 0.5 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在 10 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 10 公分時,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
B 避難梯: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 30 公分以上及其前方 75 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C 避難繩索:以救助袋中心,半徑 1 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D 滑臺:滑面上方 1 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 30 公分以上所圍範圍內

A 四層建築物,每層樓面積 200 平方公尺,一樓經營指壓按摩場所
B 三層建築物,每層樓面積 350 平方公尺,一樓經營遊藝場所
C 七層建築物,每層樓面積 200 平方公尺,二樓經營理容院
D 設於地下層之撞球場,樓地板面積 120 平方公尺

A 送水設計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B 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 4 公尺
C 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 1200 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 2400 公升
D 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 130 公升

A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 60 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 120 公尺以下
B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下
C 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 60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D 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 45 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A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B 榮譽國民之家
C 托嬰中心
D 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A 其設置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蓄電池設備或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其供電容量為 160 分鐘
B 其設置之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20 分鐘之水量
C 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 8 分鐘內應能形成水幕
D 防火水幕配管於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2.5 倍以上之水壓,須持續 2 小時無漏水現象

A 加固牆應與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本體成直角,其長度自防爆牆側面突出 400 mm 以上、厚度 150 mm 以上、高度不可低於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頂部 400 mm 以上、配置間隔應在 3600 mm 以下
B 插入於加固牆之縱筋及橫筋應為 D16(或 ψ16 mm)以上之鋼筋,橫筋之間隔應在 200 mm以下並彎鉤在縱筋上
C 混凝土空心磚製防爆牆之橫筋之接頭及固定,應於加固牆位置為之,如在加固牆位置未能取得充分固定長度時,應將橫筋之彎鉤掛在加固牆位置之縱筋
D 應為整體之鋼筋混凝土製之水平基礎,基礎身高應在 360 mm 以上,埋入深度應在 300 m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