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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B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C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D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A 表演場所管理權人曾違反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依消防法第 41 條之 1 規定裁處未滿 3 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B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 20 日前,檢具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C 表演區域及外緣 3 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 6 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潢或裝飾
D 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 5 公尺以上,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

A 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B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消防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局
C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半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D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火災調查,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消防法

A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B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金
C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D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金

A 總樓地板面積為 250 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
B 總樓地板面積為 250 平方公尺之餐廳
C 總樓地板面積為 250 平方公尺之補習班
D 總樓地板面積為 250 平方公尺之工廠

A 每 3 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8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B 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 10 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 40 分為限
C 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 60 分,翻譯每篇30 分,作者或譯者有 2 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D 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 10 分,單一課程以 40 分為限

A 加熱試驗器 3 組、噪音計 3 個、糖度計 2 個
B 加煙試驗器 3 組、空氣注入試驗器 2 組、電流計 2 個
C 煙感度試驗器 2 組、減光罩 1 組、扭力扳手 2 個
D 水壓表(比托計)3 組、比重計 3 個、風速計 3 個

A 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B 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消防法處 2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
C 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消防法處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D 應依消防法處 2 萬元至 10 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A 6 公斤之消防專用水桶,每 3 個為 1 滅火效能值
B 水槽每 80 公升為 1.5 滅火效能值
C 乾燥砂每 50 公升為 0.6 滅火效能值
D 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 160 公斤為 1 滅火效能值